2026/04/17 21:59
彰化1名曾姓女子在住家巷道未打方向燈,1個月內遭檢舉45次,曾女不服鄰居刻意架設監視器對著住家拍攝檢舉,提起行政訴訟。(示意圖)
彰化1名曾姓男子在住家巷道未打方向燈,1個月內遭檢舉45次,曾男不服鄰居刻意架設監視器對著住家拍攝檢舉,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,駕駛人雖確實有違規行為,但檢舉人長期以監視器全天候拍攝鄰居住家生活,已構成嚴重侵害隱私權,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審理,最終判決撤銷全部罰單確定,曾男總計5萬4000元罰鍰免罰。
律師李學鏞指出,所謂隱私權,並非僅限室內空間,只要是個人生活活動不希望被他人持續觀察、記錄之處,例如住家門口、庭院甚至出入動線,都可能被認定為隱私範圍,一旦監視器長期、持續拍攝,且可辨識特定個人行為,便可能構成對隱私與個資的侵害。
至於若將監視器「調整角度」,僅拍攝自家門口外的公有道路,是否合法仍須個案判斷,若鏡頭確實僅涵蓋公共空間,且目的在於防竊、自保,通常屬合理範圍,若拍攝角度仍可清楚記錄特定鄰居進出時間、生活軌跡,甚至長期蒐集形成「行為資料」,即使畫面在馬路上,仍可能被認定過度蒐集個資。
此外,拍攝目的也相當關鍵。若監視器設置目的已從「安全防護」轉為針對特定對象蒐證、檢舉,甚至具有持續性與針對性,法院多半會認定已逾越必要範圍,違反比例原則。另若民眾認為自身隱私遭侵害,可依民法人格權受侵害提起訴訟,請求精神損害賠償;若涉及違法蒐集、利用個資,亦可主張違反個資法,同時,法院也可能命行為人拆除或調整監視設備,以停止侵害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is.gd/9WBqH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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